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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合同纠纷:哪些情况下可以要求返还定金

定金能否返还,关键在于合同未能订立或履行的原因归属。本文结合现行规则与上海法院案例,梳理双倍返还、原额返还及不予返还的常见情形。

定金既是履约担保,也可能产生惩罚性后果。发生争议时,不能只看交易最终是否完成,而要判断合同未能订立或履行的原因、双方过错及现有证据。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一方存在相应违约的,应当双倍返还。商品房交易中,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买卖合同,出卖人通常应当返还定金。

一、可能双倍返还的情形

收受定金一方违约,导致本约无法订立或者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给付方可以主张适用定金罚则。例如,出卖人收取购房定金后又将房屋出售给他人,导致原交易无法继续,通常属于可归责于出卖人的违约。

主张双倍返还时,应当保存定金协议、付款凭证、中介沟通记录、催告或解除通知,以及能够证明对方另行处分标的物等违约事实的材料。

二、可能原额返还的情形

以下情况中,收受方继续占有定金可能缺乏依据:

  • 双方就代理权、价款、履行安排等核心条款持续磋商,但最终未能达成一致,且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
  • 双方已经就解除合同和返还定金形成一致意思表示;
  • 双方均有违约,且过错程度和造成的后果大致相当,法院认为不宜对任何一方适用惩罚性的定金罚则。

是否属于“不可归责于双方”的正常磋商风险,需要结合预约合同对核心条款的约定程度、双方后续沟通过程及终止交易的真实原因具体判断。

三、通常难以要求返还的情形

如果给付定金一方因自身原因无法继续交易,例如签约前已经存在的购房资格问题、资金安排不足,或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本约,定金可能不予返还。

当事人以欺诈、显失公平或销售承诺不实为由要求撤销协议,也需要提供相应证据。若合同对双方责任作出对等约定,收受方又已对学区等不确定事项进行明确提示,仅凭单方陈述通常难以否定定金条款的效力。此外,本约已经付款、过户、交付完毕的,定金担保目的已经实现,一般也不能再以此前争议为由主张双倍返还。

四、争议处理中的证据重点

定金争议往往取决于责任归属。签约及履行过程中,建议完整保留合同和补充协议、付款凭证、磋商记录、资质审查材料、风险告知文件,以及催告、解除和退款沟通。重要事项尽量通过可留痕方式确认,避免仅凭口头承诺判断交易条件。

本文仅作一般法律信息分享,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定金性质、违约程度及法律后果仍应结合合同文本和实际履行情况判断。

原文来源

本文根据上海通茂律师事务所微信公众号文章整理发布。

原文链接:通茂干货 | 定金合同纠纷中,什么情况下定金可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