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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茂干货 | 上海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修订草案:权益分配与操作程序建议

袁静劼 •

袁静劼律师团队结合科技成果转化实务,对完成人参与、赋权程序、协议定价、奖励报酬和尽职免责提出完善建议,并关注 AI 评估及跨境转化的合规边界。

《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修订草案)》于2026年9月20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集至10月4日。草案共七章四十七条,涉及概念验证与中试、职务科技成果赋权、资产单列管理、人工智能赋能及跨境技术转移等内容。

本所袁静劼律师团队结合科技成果转化法律服务经验,就制度如何落地提出以下建议。下文区分草案安排与团队建议;修订草案尚非已生效的新规定,具体制度以最终公布文本为准。

让完成人参与转化决策

草案对高校院所转化管理制度作出安排。我们建议进一步明确成果完成人的知情权、获得奖励报酬权,以及对转化决定、定价方案和报酬方案提出异议的程序。将参与机制写清楚,有助于在交易前处理分歧。

对于自行实施、合作实施转化,也宜明确奖励报酬的提取比例、提取年限和计算口径。草案涉及转让、许可和作价投资的激励安排,但不能因此将各类转化方式的报酬机制等同处理。

把赋权与定价程序写成可执行的步骤

草案支持将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赋予完成人。我们建议补充赋权前公示、共有方式及份额确定、长期使用权期限、未实施转化时的权利调整等操作规则,并明确赋权与奖励报酬之间的关系,减少重复激励与适用争议。

协议定价也需要完整的公示和异议处理机制。公示期限、渠道、关联受让方披露、异议受理方式,应当形成可核验的记录。公示并非单纯的形式要求,它也关系到后续尽职免责的事实基础。

将报酬支付与尽职免责落到具体场景

对于奖励报酬,建议明确未约定支付期限时的处理规则,并建立协商及多元争议化解机制。团队提出的“取得收入后六个月内支付”等方案属于完善建议,不能作为现行统一支付期限引用。

对于尽职免责,建议列举依法定价后价值变化、按程序赋权后创业失败等典型情形,让转化决策人员能够理解免责边界。同时,完善成果作价投资的路径指引,并澄清关键术语的适用口径,提升制度之间的衔接程度。

AI 评估与跨境转化仍需明确责任边界

草案鼓励利用人工智能开展成果价值评估等活动。我们建议明确 AI 评估的决策辅助定位,避免将工具输出直接等同于尽职调查结论。

跨境技术转移还涉及技术进出口、数据安全和对外投资等规则。建议配套技术出口管制及数据出境的操作指引,帮助创新主体识别交易前的审查与合规要求。

原文来源

本文为上海通茂律师事务所袁静劼律师团队原创专业文章的官网版本,与官方微信公众号同步发布。征求意见背景来自上海人大公告,团队完善建议来自9月30日原创文章。

本文仅供一般性参考,不构成针对具体项目的法律意见。

袁

关于律师:袁静劼

袁静劼律师为通茂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美国纽约州注册律师、企业合规与风险控制部部长,精通商事投融资和涉外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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